关于新增特需病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公示
发布时间:2026.03.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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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浙江省卫生厅、浙江省物价局、浙江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特需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浙价费【2000】10号、浙卫发【2000】71号、浙财综【2000】18号)和浙江省物价局、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》(浙价医【2015】137号)文件精神,自主定价服务项目必须在做好知情告知的情况下由需方自愿选择,价格等信息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、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
现将特需病房项目价格予以公示,详见附件。
附件:
特需病房公示表.docx